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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檢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過失犯罪心理的剖析

        2022法檢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過失犯罪心理的剖析

        2022-09-08 16:28:44來源:中公警法考試培訓網魏小松

        一、案情速覽

        案例1:女子車某莎通過貨拉拉叫車搬家,跟車途中墜車重傷身亡,接單的貨拉拉司機周陽春一審被判過失致人死亡,被判緩刑,此事引發廣泛關注。面對這樣的案件判定結果,被告周春陽不服提出上訴,司機能否預見車某莎跳車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法院認為,周陽春發現了車某莎的危險舉動后已經預見到車某莎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莎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莎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中秋佳節之時,一對父母因為打牌的原因,把小孩留在車上好幾個小時,最后小孩因為窒息死亡的案件同樣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二、知識簡析

        那過失心理如何認定?作為老百姓的我們,現實中常見的活動中要如何避免發生此類情況,這就需要我們對過失心理進行準確認知。特別是在事業單位法律知識考試中,出題人常常也以案例情形來考查過失犯罪。因此,對于這一知識點,學員朋友們需要充分理解與把握。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有預見的義務。這種預見的義務,來源于法律的規定,或者職務、業務的要求(如護士打青霉素之前做皮試),或先行行為引起的要求(如打開煤氣罐應記得關掉等),或是公共生活準則的要求(如環境的要求等)。本文中,父母對于將孩子放車里被活活悶死,基于監護職責抑或是先行行為引起的要求,可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過于自信”即在認識上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當事人憑借其多年經驗或自認為不會發生不好結果等。本文中,周陽春發現了車某莎的危險舉動后已經預見到車某莎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危害后果發生,亦可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以上我們分析了過失犯罪的心理,事業單位法律知識考試中,考查過失犯罪的頻率是比較高的,需要重點理解與掌握。

        三、試題練習

        (單選)劉某開車時,看到前方有老太太橫穿人行道,他因覺得距離遠、撞不到,就沒有減速,結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劉某的心態屬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過失

        C.間接故意 D.過于自信的過失

        【中公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了犯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題目中,劉某已經預見到了前方有老太太過人行橫道自己不減速是有危險的,仍然自信覺得距離遠、撞不到,其內心并不想撞死老太太,主觀上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故本題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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