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幾年我國的人口調查分析得出,隨著生活壓力逐漸增大,我國大部分女性結婚生育的欲望越來越低進而導致我國人口趨向于負增長,隨之而來的繼承問題也與最初《繼承法》訂立的時代背景大不相同。若不擴大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可能會出現獨生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或者無子女的人死亡后的遺產無人繼承最終導致財產上交國家或回歸集體的情形發生。故我國《民法典》在此對我國原《繼承法》代位繼承部分進行了重大調整。
對于此部分知識點,事業單位考試中更多以案例或者概念分析兩種方式要求應試者判斷題目是否構成代位繼承以及具體如何繼承。如張三有兩個兒子大娃和二娃。大娃與大寶結婚,并有一女小花。大娃因病先于張三死亡后,大寶接替贍養張三。二娃未婚。張三死亡后遺有房子和現金。下列哪個表述是正確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此代位繼承分為兩種:
一、第一順序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如上題中張三為被繼承人,大娃為被繼承人子女,小花為被代位繼承人。在大娃先于張三死亡后,小花可以代替繼承原屬于大娃應繼承那部分遺產。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也就是大娃需先于張三死亡。設置代位繼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出現在大娃先于張三死亡的情況下,本應最終能由小花分得部分遺產因小花父親的提前死亡,小花無法繼承的情況出現。所以代位繼承實質上是為保護代位繼承人的權益。
第二代位繼承只適用法定繼承,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所指定給予該遺囑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第三只有擁有繼承資格的被繼承人子女晚輩直系血親能夠代位繼承如孫子女、外孫子女甚至其子子孫孫均屬于晚輩直系血親故根據法律規定第一順序代位繼承無代數限制。
二、第二順序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如:男子甲,父母去世,沒有配偶子女,只有一個相依為命的姐姐結婚生下了該男子的小外甥。假設某天男子姐姐去世后,男子隨之去世,如何分割男子遺產,他的外甥可否代替他姐姐繼承呢?可以,這就是第二順序的代位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外甥代位繼承了舅舅的遺產。
同樣我們分析一下這種代位繼承:
第一被代位繼承人擁有繼承資格若男子甲兄弟姐妹無繼承資格或者喪失繼承資格那么其子女自然代位。
第二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第三只能由被代位繼承人子女繼承,相對于第一順序代位繼承人而言有代數限制。
【例題】張三有兩個兒子大娃和二娃。大娃與大寶結婚,并有一女小花。大娃因病先于張三死亡后,大寶接替贍養張三。二娃未婚。張三死亡后遺有房子和現金。下列哪個表述是正確的?
A.小花可代位繼承
B.小花、大寶無權繼承遺產
C.大寶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D.小花可轉繼承
【答案】A。解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題中大娃死亡后,小花作為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父親繼承爺爺張三的遺產,此屬于第一順序代位繼承故A正確BD錯誤?!?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兒媳大寶已盡到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C錯誤。故本題答案為A。
這就是代位繼承相關知識點,希望各位認真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