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學習了法的制定,也就是法的設立、改變、廢止的活動,將一些階級主張上升到國家意志,變成一種規范性文件,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廣義上的法律。狹義上的法律是指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的法律。那么在法律運行過程中,因為法律具有局限性,或者語言的不確定,因此就需要我們對法律進行解釋。
法律解釋是一定的人或者組織對一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那么解釋出來的效力也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根據解釋主體和解釋效力的不同就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是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也就是在審判適用過程中可以使用的,非正式解釋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僅作為資料參考。
(1)正式解釋:解釋主體是國家機關,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可以分為:
①立法解釋:立法機關,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就是全人大和全人常,之前學習的全人??梢詫椃ê头蛇M行解釋,全人常對法律做的解釋與法律一樣具有同等效力;
②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最高院和最高檢對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問題進行解釋;
③行政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行政規章和部門規章進行解釋;
(2)非正式解釋:學者或其他個人及至對法律規定所做的不具有約束力的解釋,包括學歷解釋、無權解釋、任意解釋;
那么接下來讓我們辨析一下:
(1)正式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非正式解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針對某一法律規定作出的解釋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是不是正式解釋?不具有,正式解釋是由國家機關作出的,最高院的院長作出的解釋屬于非正式解釋。
上面介紹了法律解釋的大致分類,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解釋是由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進行解釋,那么進行解釋也應該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也就是解釋的方法,那么解釋的方法也包括很多:
(1)文義解釋,也稱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文理解釋,也就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法律解釋的語言適用方法進行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對法律的語言進行直觀的解釋,根據解釋的尺度不同,可以分為:
①字面解釋:嚴格按照字面意思進行解釋,不擴大,不縮小。(例: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
②限制解釋:法律條文規定的字面含義可能比原文更廣,這時作出比字面含義更窄的解釋(例:子女有撫養父母的義務,限制解釋子女為成年有能力的子女)
③擴大解釋:法律條文顯然比立法原意更窄,作出比字面含義更大的解釋(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的法律擴大解釋為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僅僅指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釋:就是主觀目的解釋,立法的人的意志體現,就是立法為了達到怎樣的目的(例:故意殺人罪中的人是指他人,自殺就不構成犯罪)
(3)歷史解釋:依據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歷史事實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
(4)比較解釋:根據國外的立法判例和判例學說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
(5)體系解釋:也就是邏輯解釋、系統解釋,聯系上下文,將法律規定放到整部法律和法律體系中進行解釋(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里的子女是否包括養子女,根據同一法律中第26條的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規定”,根據體系解釋就是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6)客觀目的解釋:從法律本身角度出發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