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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檢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締約過失責任

        2022法檢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締約過失責任

        2022-09-30 14:14:23來源:中公警法考試培訓網

        民事責任是考試中的一個常規考點,這部分的知識點主要以案例題的方式考查,所以出題較為靈活,更注重理解性。今天我們將其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幫助大家梳理,希望大家可以在理解的基礎上重點把握。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而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概念我們了解到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訂立合同過程中”,這說明合同還沒有正式成立,或者是成立后因出現法定事由而歸于無效或撤銷。那么合同沒有正式成立可以主張民事責任嗎?當然可以!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訂立階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生締約過失責任。

        這個要件我們已經討論過,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那么主張的就是違約責任了。

        (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擔的義務。如忠實、保密等義務。在訂約階段,當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是民法誠實守信原則在合同中的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帝王條款”。這足以說明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非常之高!那么為什么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如此之高呢?這就涉及到了其背后的含義了!民法中的規則也好,原則也罷,最終就一個目的:維護整個民事秩序的穩定性,讓民事活動可以有序、有效的進行。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大部分都是“陌生人之間的交易”,你在淘寶買東西,不一定認識賣家,去水果店買水果,也不一定認識賣水果的商家。如果我們彼此之間能夠恪守承諾,秉持誠信,那么民事活動就會有序、有效的進行,如果彼此不誠信就會造成民事秩序的紊亂。

        因此即使合同尚未成立,但是一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意義所在,大家要注重理解。

        (三)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因此而受到損失。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了信賴,并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后因對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因而受到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損害賠償。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范圍,是相對人因締約過失而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締約費用,通常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旅差費、通訊費、倉庫預租費等。

        (二)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費用。如運送標的物所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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