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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甲將自己的汽車出租給乙。2019年3月,在乙租賃期間,乙在當地專門的銷贓場所將車賣給不知情的丙,乙、丙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是未辦理登記。2019年6月,甲發現丙正在使用該車,上前詢問方知原委,甲向丙主張返還該汽車。關于以下選項,正確的是:(單選)
A.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B.若在乙承租期間,甲意欲出賣該車,則乙享有優先購買權
C.甲可以對丙主張原物返還請求
D.乙、丙的買賣合同無效
參考答案
【考點】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原物返還請求權
【難度】★★
【答案】C
解析: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之一即“受讓人善意”,善意包括“不知道且無重大過失”?!段餀喾ㄋ痉ń忉?一)》第十七條規定,“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本題中,屬于轉讓動產的場合,乙、丙是在當地的銷贓場所完成交易,即使受讓人丙不知情,也應認定丙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受讓人丙不屬于善意的受讓人,丙不構成善意取得。A項錯誤,不當選。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故丙相對于甲而言,屬于無權占有人,甲可以對丙行使原物返還請求。C項正確,當選。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僅限于“房屋租賃合同”,本題中,甲、乙之間是汽車的租賃合同,故甲意欲出賣汽車,承租人乙不享有優先購買權。B項錯誤,不當選。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將甲的汽車出賣給丙,屬于無權處分,乙、丙的合同不因處分人乙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而被認定為無效。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