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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書記員考試法律知識: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2022書記員考試法律知識: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2022-08-22 14:32:14來源:中公警法考試培訓網許婉婉

        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考試中,刑法一直都是一個熱點內容。隨著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的補充和完善,有關犯刑法分則的制度進一步走向完善。今天,中公教育為大家呈現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關于高空拋物罪的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一、何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他危險方法”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例如,破壞礦井通風設備、在火災現場破壞消防設施或者器材、朝人群駕車沖撞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江蘇省無錫市某男子為發泄不良情緒,三次將水桶、杠鈴、花盆從18樓扔下,造成兩輛車損毀,物損合計2.58萬元,并在一段時間里造成小區居民心理恐慌。2020年4月,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蔣某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三年。

        但是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會不準確,于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進行更加細致的規定。

        二、高空拋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情形將高空拋物的行為進行更加細致的認定。那么在事業單位中考試一般如何考察呢?通常結合現實生活中的案例進行考查,故大家要靈活學習。

        【試題】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 )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檢察院

        C.國家監察委員會

        D.國務院

        【答案】B。中公解析:原文考察?!缎谭ㄐ拚甘弧芬幎ǎ阂褲M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核準機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故本題答案為B。

        中公教育在文中給大家呈現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關于高空拋物罪的內容,讓法律學習更加具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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