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64條和第265條。根據法律規定來看,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取得型)是指故意非法地將他人私有財產據為已有。因此,盜竊罪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將他人占有的財產通過平和手段,轉移為自己占有。
他人占有:1、包括合法占有和包括非法占有。合法占有不難理解,比如我們花2元錢,去商店購買一瓶礦泉水,這時我們對這瓶水的占有就是合法占有。即使他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也不允許我們將他人占有轉為自己占有,也就是說刑法禁止黑吃黑的行為。比如甲將中公教育的一批辦公材料“自己拿走”,藏匿在自己家中。乙發現后,又將這批辦公材料“自己拿走”。問乙的行為怎么認定。答案顯而易見是盜竊罪,雖然甲的占有不是合法的占有,但是乙將這批辦公材料自己拿走,依然是盜竊的行為。2、包括現實占有和擬制占有?,F實占有簡單來講,就是實際控制財物。比如我們拿在手中的手機。擬制占有是觀念上的占有,物品沒有處于人的控制范圍之內(物理上的控制范圍),但是依據社會一般人的觀念和習慣可以推知,該財物有人占有。比如中公教育的員工張某,根據公司安排,前往離家2000公里以外的河北授課。他將自己的自行車,停在自家樓下。雖然張某離家2000公里,失去了對該自行車的實際控制,但是該自行車我們依然可以推知還是張某的。
隨著刑法理論的進步,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都承認了公開盜竊的情形。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利用平和手段取得財物,就是盜竊罪。比如甲入戶盜竊乙(乙年事已高,身體多病),在甲翻找財物的時候,乙驚醒。但是乙呆在床上不敢下床,并哀求甲不要拿走財物。甲置之不理,繼續翻找財物,并拿走。盜竊罪的平和手段是盜竊罪與其他罪的重要區分點。即對人暴力,又對物暴力,是搶劫罪。只對物暴力是搶奪罪。
破壞他人占有是盜竊罪的認定問題,建立自己的占有是盜竊罪的既遂問題。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我們需要重點掌握的是盜竊罪的認定問題。
試題回顧:李某深夜下班途中,見馬路邊一男子醉酒倒地,神志模糊,隨身攜帶的錢包灑落一旁,佯裝熟人將男子扶至馬路旁,將皮包取走(內有現金5000余元,銀行卡若干),李某的行為構成( )
A.盜竊罪 B.搶奪罪 C.詐騙罪 D.搶劫罪
解析:A。盜竊罪強調取得財物的方式較為平和;搶奪罪強調取得財物的方式是對物暴力,對人具有危險;詐騙罪強調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搶劫罪強調對人暴力,手段要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故本題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