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這是一篇解釋“假釋”這一刑法專業名詞的文章,但在這之前,首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辛普森案---這一法學界非常著名的一個案件。
相信大家都有聽說過辛普森。美國的一名體育明星,曾在1994年6月涉嫌殺死白人前妻以及一位男士,該案轟動一時,經過一波三折的審判,辛普森于1995年10月經裁定無罪,此案件,也被稱為世紀審判,因此橄欖球運動員出身的辛普森,在法學界也備受關注。多年后,他在2007年又伙同他人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的一家酒店內,與兩名體育紀念品銷售者發生沖突,試圖持槍搶走價值數千美元的紀念品,案發被逮捕后,他受到綁架、武裝搶劫等12項罪名指控,2008年被判處33年監禁,9年后獲假釋出獄。同學們,大家對假釋出獄有沒有好奇呢?33年監禁9年后怎么就能假釋出獄了呢?美國法律這么牛嗎?別擔心,我們中國刑法里也有“假釋”這一制度。下面,我們來學習一下中國刑法對于假釋的相關規定。
首先說起假釋的概念,我們可以將其通俗理解為假的釋放,也就是收監執行后一段時間后,看他表現挺好,提前把他放出來,但是這筆賬還沒算完呀,有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如果他沒在干壞事兒,就過去了。其次,假釋的適用對象呢,就是那些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這也是我們在事業單位考試中的一個重點。要知道死刑犯不能提前放出來,管制就沒關進去,拘役期限又很短。所以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當然對于我們所了解到的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不適用假釋的,因為這樣的犯罪分子本身就很危險。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期,無期徒刑執行完13年以上。當然假釋的考驗期就是未執行完的刑期。
所以綜上,我國刑法關于假釋的規定和美國的法律相關規定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建議大家在考試時需要側重于把握我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