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需要,郫都法院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聘用制人員,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及名額
聘用制法官助理10名;聘用制書記員10名。
二、崗位職責
(一)聘用制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完成審判輔助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在法官指導下,審查訴訟材料,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審查程序節點,梳理案件證據和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2.接待案件訴訟參與人、協助法官進行調解、詢問;
3.協助法官參與調查取證、訴訟保全等;
4.草擬法律文書;
5.開展相關調研、督查、考核、宣傳、統計、審判管理及其他綜合性事務工作;
6.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以及在法官的指令下代行書記員職責。
(二)聘用制書記員在法官或法官助理的指導下完成審判輔助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訴訟過程中的記錄、通知、送達以及日程安排等工作;
2.保管、整理、裝訂、移交、歸檔案卷材料;
3.案件相關電子信息的掃描和錄入;
4.按照工作安排履行開庭職責;
5.在立案調解、訴訟服務等窗口崗位按照職責分工為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提供服務、引導、指導或協助;
6.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三、招聘原則
1.德才兼備原則
2.民主公開原則
3.公平競爭原則
4.擇優聘用原則
四、招聘條件
(一)報名參加招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組織紀律性強,服從組織安排。
4.具有全日制法學、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
5.年滿18周歲及以上,30周歲以下,具有2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歷或取得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可放寬至35周歲。
6.具有正常履職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
7.符合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資格等條件。
8.聘用制法官助理崗位,應取得C類及以上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非放寬地區人員取得同類考試成績的,可視為符合條件。
9.取得C照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
10.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情形的,應在正式聘用前主動消除影響。(《任職回避規定》詳見附件3)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有吸毒史的。
3.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曾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被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辭退的。
5.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6.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7.其他不適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