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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為平昌公司董事長。債務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償還40萬元時,李方要其將該款打到自己指定的個人賬戶。隨即李方又將該款借給劉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多選)
A.該40萬元的所有權,應歸屬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為已不再具有擔任董事長的資格
C.在姜呈為善意時,其履行行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還利息
參考答案
【考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禁止行為
【難度】★★
【答案】CD。解析:債務人姜呈將40萬元打入李方的賬戶,根據貨幣占有即所有的規則,該40萬元的所有權即歸李方所有。A項錯誤,不當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本題中,李方沒有出現法定不得擔任董事資格的情形。B項錯誤,不當選。
對于公司債務人姜呈而言,償還40萬元債務是按照公司董事長李方的指示將其打入指定的個人賬戶,如果姜呈是善意的,公司董事長對外可以代表公司,其打款行為構成有效履行。C項正確,當選。
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禁止性義務,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李方所做違反了董事的禁止性義務,公司可以行使歸入權,要求李方返還40萬的本金加利息。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