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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冒充銀行客服發送短信,稱張某手機銀行即將失效,需重新驗證。張某信以為真,按短信提示輸入銀行卡號、密碼等信息后,又將收到的編號為135423的“驗證碼”輸入手機頁面。后張某發現,其實是將135423元匯入了鄭某賬戶。關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單選)
A.鄭某將張某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轉移張某財產的目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B.鄭某虛構事實,對張某實施欺騙并導致張某處分財產,應以詐騙罪論處
C.鄭某騙取張某的銀行卡號、密碼等個人信息,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D.鄭某利用電信網絡,為實施詐騙而發布信息,應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論處
參考答案
【考點】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處分意識的判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答案】A
解析: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之一在于:盜竊罪中的被害人沒有處分意識,行為人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財產的占有。詐騙罪中的被害人有處分意識,即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從而使得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進而自愿處分自己的財產。所謂處分意識是指被害人意識到將自己占有的財物轉移給行為人占有。如果被害人客觀上作出了處分財產的行為,但是主觀上沒有處分財產的意識,則行為人仍然不構成詐騙罪,而僅構成盜竊罪。本案中,鄭某雖然欺騙了張某,使張某陷入了認識錯誤,也在客觀上實施了處分行為,將135423元匯入鄭某賬戶,但是張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135423元匯入鄭某賬戶的,張某主觀上能意識到的只是將編號為135423的“驗證碼”輸入手機頁面,而不是將135423元轉移給鄭某占有,故不能認定張某具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意識。鄭某利用張某作為工具,采取欺騙的方法使張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財產占有,應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A項正確,當選。B項錯誤,不當選。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要求情節嚴重,比如數量較大。鄭某只非法獲取張某一人的個人信息,難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尚不足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再者,鄭某獲取張某的個人信息目的是為了實施盜竊,二者是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應擇一重罪論處,盜竊罪的法定刑更重,故應以盜竊罪論處,而不能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C項錯誤,不當選。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款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鄭某利用電信網絡,為實施詐騙而發布信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盜竊罪,屬于想象競合犯。由于盜竊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故對鄭某應以盜竊罪論處。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