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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約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連升”牌自動扶梯。合同簽訂后10日,乙公司銷售他人的“連升”牌自動扶梯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質監局介入調查。合同簽訂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擔付款義務。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單選)
A.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
B.丙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
C.丙公司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D.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債務
參考答案
【考點】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诹邨l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題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先后履行順序,后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支付貨款,丙6月1日未付款,故乙公司有權拒絕交付自動扶梯。A項錯誤,不當選。
因為依據三方合意的內容,丙公司僅代甲公司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并不享有合同權利,無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B項錯誤,不當選。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甲、乙、丙三方的合意,丙為先履行債務人,但“乙公司銷售他人的‘連升’牌自動扶梯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質監局介入調查”此情形可能影響乙公司商業信譽、債務履行能力,因而丙公司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C項正確,當選。
本題中,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擔原屬于甲公司的付款義務。該合意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了變更,甲不再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C。